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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互碰自赔原则

2009年起,国内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有投保沈阳车险中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适用这一理赔处理机制。
案例
1

陈先生是一位沈阳市的私家车主,年初投保了沈阳车险,自然也包括交强险,一天中午,由于陈先生车速过快,于是和迎面而来的另一辆机动车相撞。

2

幸运的是,两辆迎面相撞的机动车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加上两辆机动车均有一定的责任,为此,两位车主报案之后,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两辆迎面相撞的机动车适用“互碰自赔”的规定,定损并办理了“互碰自赔”的出险理赔手续。

“互碰自赔”需满足的条件
1

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

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沈阳车险中的交强险(并且都未到期)。

3

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4

不超过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5

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6

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注意事项
1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2

此外,如果一方交强险到期也不适用于此规则,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车险向客户提供了续保短信提醒服务,避免了因脱保可能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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