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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原因的顶替学籍处理

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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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国家层面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7年版在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第一节“入学与注册”中,明确了复查时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学籍。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部分明确,如果侥幸逃过了入学审查,后来又被发现违规取得学籍的,也应当取消学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违反GJ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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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权对冒名者进行处理:对于冒名顶替者的处理,《规定》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1.三个月复查期内,如果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最重的处理是取消入学资格2.已经过了三个月的复查期,取得了学籍,但发现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录取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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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有义务恢复学籍,根据《规定》,学校只能处理弄虚作假来报到的人,而完全没有提及被冒名顶替者该怎么获得救济。1.《规定》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提供救济。因为在实践中,弄虚作假的种类非常繁多,不仅仅是冒名顶替这一种而已,不一而足。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弄虚作假都有具体的受侵害人,需要给以救济;另一方面,《规定》更多关注的还是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所以,《规定》中不可能规定相关救济原则,更不可能为被冒名顶替者单独出一个明确的救济途径。2.《规定》主要约束的是高校。教育主管部门只管学校,管不了其他机构。所以,作为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施行者,高校是《规定》主要针对的对象。3.高校的管理职能有一定限度。高校的管理职能,也只能管自己的地盘。违规取得入学资格、学籍的人,到学校报到了,在学校的实际管理之下,所以高校管得着,而这个管,也非常有限,即便发现该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校也无权直接做进一步处理,也只能是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很明显,学校的管理职能是很有限度的,这也与实际情况相符。所以,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不是高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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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到底,冤有头债有主,被冒名顶替的考生最应该追究的是冒名顶替者的责任。但是,究竟怎么追究,提起什么样的诉讼,以什么理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什么,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莫衷一是。纵观学籍管理规定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发现,依据1990年版的《规定》原则,对当年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人给以取消学籍处理的,虽然不能说是于法无据,但多多少少要解释一番。而2017年版的现行《规定》则非常明确、清晰。这表明,制度本身也有个发展完善的过程,或者说,这些处理原则,作为与不法分子斗争的经验总结,有一定的滞后性。建议确定一个相应的、按地域、以年计算的经济补偿标准,甚至可以考虑非法所得、所致损失、法官酌定这样的择一法架构,让冒名顶替者不再轻易摆脱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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