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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关系解除后能否要求返还抚养费

【案情】1978年,郭某与郭林之母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郭林随母亲宋某与郭某一起共同生活,与郭某形成继父子关系。郭林成年后,于2007年开始在外地工作。近日,郭某与继子郭林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郭某到法院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郭林之间继父子关系,并要求被告郭林返还多年抚养、教育费共6万元,不要被告郭林尽。而被告郭林只同意解除继父子关系,不同意给付原告6万元抚养、教育费。【评析】原、被告之间的继父子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继父子关系,法院予以准许。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同样也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万元抚养、教育费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律界网站提示】继父子之间的关系如同亲生父子之间的关系: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成年子女对老年父亲有赡养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为解除了继父子关系就要求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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