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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等于欠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用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欠条和借条往往会被认为是效力没有区别的文书,其实不然。在日常生活经济往来中,大部分的人都很难区分“欠条”和“借条”,很多人会阴差阳错地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将欠条写成借条。虽然欠条和借条都是一种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书,但其两者之间区别还是很大的。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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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借条与欠条的自身含义与产生依据不同。“借条”就是依据借贷事实直接产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债权凭证,由出借人持有,主要记述借款双方情况以及借贷事实、还款期限等,用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而“欠条”通常是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关系、合同关系等)而形成的债务,由于应给付金钱的一方自身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而开具的欠款证明。它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书写欠条是为了确认欠款的这种状态,至于欠款的原因在欠条上可能无法表明。借条的范围小于欠条,他们是一种包含关系,借条包含在欠条之中。所以说,借条都是因借款而产生的,但是欠条产生的原因则丰富多彩,甚至有人说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都可能表现为欠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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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借条和欠条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借条往往就是单纯的借贷关系,因而当事人相互之间开具的借条本身就等于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仅仅是一个欠款与收款的关系。因此,借款人有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借款的义务,此种合同义务直接受法律保护,如果两者的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借条本身就是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重要凭据,法院只要认定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而由于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而产生,所以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法官会要求其陈述欠款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会核实产生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合法真实,对于某些违法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聚众赌博、贩卖毒品、拐卖儿童等理由打下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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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条与欠条的产生原因、法律性质等各种不同,导致其在诉讼时效起算上也有差异。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不再赘述,就按法律规定的借贷关系诉讼时效起算即可,未定期的同(一)中所述方法。但是,欠条的起算却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我们知道欠条是基于某些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假设当事人之间针对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基础法律关系里规定的义务,只给债权人一方出具欠条,且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仅书写谁欠谁多少钱,那么此时出具的欠条可以认为是对基础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产生一个中断的效果。因而,此种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这种做法在实务中比较多而且有法律依据。[1]其次,假设当事人之间就基础法律关系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是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就是书写了谁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欠谁多少钱,此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该如何计算?我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未定期的债权的一种,可以使用“债权人请求时”的方案,当然还得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无特殊情况,最长的时效期间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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