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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性质与合法性

P2P(Peer toPeer)是一个互联网学理概念,表示了互联网的端对端信息交互方式和关系发生特征。该交互是在对等网络中实现的,不通过中间工作站平台。相类似的,P2P网络贷款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在债权债务属性关系中脱离了传统的资金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讲,P2P网络借贷涵盖在“金融脱媒”的概念里。  在传统技术下,受制于气候地理、专业能力和物质成本等因素,大范围的个人对个人的信息流动和关系发生是很难实现的。自8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较低成本地解决了信息的分散和不对称性问题;而历史数据的积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深化,又使得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转化价值得到提升。当这种互联网P2P多重价值转化在借贷领域时,出现了P2P网络借贷(下称“P2P网贷”)模式。  在该模式中,存在一个中间服务方——P2P网贷平台。其主要为网络借贷的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贷信息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逾期贷款追偿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有些P2P网贷平台即使通过相关形式(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提供了资金的中间托管结算(非必须,最好隔离)服务,也依然没有逾越“非债权债务方”的边界。  网络借贷目前普遍被理解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借贷,并笼统称之为P2P网贷。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并可能在研究与监管中造成困惑。本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借贷,首先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技术是作为必要支撑,而非只是金融技术的互联网形式化。  互联网的思想是点对点的信息互联,网格化的关系联接,从而形成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劣互补,并从这些数据信息中挖掘出价值。P2P网贷的模式正符合了这个核心,即公众化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在这种模式中,(信息和资金)交互双方呈现多对多的形态,且参与者极其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特征正如毛细血管般的线下民间借贷。另一方面,P2P网贷更是跨越了地域和关系网络,实现了陌生人之间的互联。  在这个意义上,P2P网贷形式并非只是一种技术,而是理念与方式的革新,展现了金融脱媒和互联网的结合在个人端的巨大能量。若是仅以技术化形式来看,阿里小贷和各大银行远程互联网审贷模式都可以称为网络借贷。但这两者只是“网络技术借贷”,并不是基于网络的思想的。网络的概念应该是超越计算机技术本身的。这种基于网络技术的借贷往往都表现为审贷技术的升级,借贷中的双方参与者结构和产生的客观效果并没有实质改变。  仅以监管为例,来分析两者的巨大区别。阿里小贷的机,放贷资金来自于资本金和有限融入资本,不涉及公众利益,其风险承担都在机构内部。监管部门对其有监测,但采用非审慎监管原则。而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贷款业务,作为审贷技术升级,放贷主体和指标控制都不改变,不产生监管上的附加条款和压力。事实上,阿里小贷和各大银行在交易中的双方结构仍是一对多的形式;但在P2P网贷中,往往存在着广泛的分散的网格状的参与者,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信息与资金的交叉多线条性关系)。在这种信息与资金的广泛散点和网格状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中最需严格审慎的公众化利益问题(可能性),以及对于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等诸多监管技术问题。  不可否认,网络借贷和互联网金融,都极大依赖于互联网数据与技术。但是,P2P网贷背后的实质是公众化点对点信息交互和资金流动,不仅仅只表现在互联网技术端。本研究的对象集中于该意义上的P2P互联网思维的借贷行为,不包含仅其形式为网络技术的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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