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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广告法》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两大热点问题

这里的新《广告法》是指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受关注两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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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两大热点问题,一个是新《广告法》的正式施行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在广告中一些极限性的词语(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低等)的使用受到了限制,概括为”极限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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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对未成年人(童星)代言广告的年龄有了规定,概括为童星代言。

一、极限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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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性词语内容。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日常投诉汇总,广告绝对化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世界级、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低、最高、最大、史上最、最先进、全球最新、全网最低价、最先进加工工艺、顶级、顶尖、顶端、顶峰、绝对、首选、第一、唯一、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第一品牌、市场主导品牌、首选品牌、销量冠军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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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各种网店、出版行业等。例如:商品详情的编辑推荐、非CIP数据备案的书名(各类丛书、套书等)、宣传推广使用的各类图片中谨慎操作,规避使用绝对化词语,并且禁止在网络销售平台(当当、京东、天猫及其他网络销售平台等)的页面上宣传绝对化用语和夸大宣传,以规避风险。

二、童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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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新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一些年龄不满十周岁的童星,如在综艺节目中火起来的Kimi、天天等人在不满十周岁时将不能再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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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条例。孩子是人类未来的希望,重视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小觑。在新《广告法》中,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都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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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广告人应注意:广告用语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夸大与肆意渲染。广告代言人不能用幼小儿童,应使其健康成长。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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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夸大与肆意渲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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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不能用幼小儿童,应使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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