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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进行搜查要遵循什么程序

强制执行中进行搜查要遵循什么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具体搜查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必要时可由司法警察参加。 2、搜查人员搜查时必须按规定这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3、为了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外,还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身体。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员进行。 4、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地221条第2款和第223条的有关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办理。制作查封、扣押笔录,由在场人签署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5、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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