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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乐政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申请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父母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父母亲离婚证 (原件和复印件);5、父(母)死亡证明 乐政(原件和复印件);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7、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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