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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对集资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

司法中对集资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集资诈骗罪时要注意区分该罪与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是重庆唯一只做刑案的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具有十余年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结合数千起刑事辩护的实战案例,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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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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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集资诈骗罪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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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 第四,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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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 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的自然人或单位;、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和及其企业; 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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