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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违法行为是需要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方法/步骤
1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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