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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上海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著名商标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著名商标申请名称及有效期限:  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颁发《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上海市著名商标”资格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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