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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能否要赔偿精神损失。

赵驹、黄艳曾在卢小城与黄艳结婚之前发生婚前性行为:卢小城与黄艳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2月,黄艳生下一个女孩。刚结婚,两人的关系还算融洽,后来,却屡屡因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甚至于大打出手。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4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卢小城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赵驹与自己一直抚养的女儿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C。为此,卢小城诉至法院,要求赵驹、黄艳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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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是以侵权为前提的。因此,本案中,卢小城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看赵驹和黄艳的婚前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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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存在必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基础。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权责任即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根据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未被法律所禁止,则该行为就不能被视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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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驹、黄艳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呢?我国民法中,法定义务的渊源一方面是法律中的具体规范,另一方面就是立法者通常会在法律中设置的一些一般性的条款,如“诚实信用”、“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条款。综观我国法律,其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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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婚前性行为只是在道德上加以谴责,是道德调整的内容。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尽的忠实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但是本案中赵驹、黄艳两人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卢小城与黄艳两人结婚之前,而当时的卢小城和黄艳还没有确立夫妻关系。因而,黄艳的婚前性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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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的权利受到了他人侵害才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是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以上分析,赵驹、黄艳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卢小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也就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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