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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之转委托公证办理需知

当事人委托我帮忙办理一些事项,因临时有事无法完成,我可以转委托给其他人代为办理吗?面对这样的问题,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委托公证,转委托又是什么意思,怎么办理呢? 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转委托是指转委托人将原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相关事宜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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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公证办理所需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受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经公证的原委托书;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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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委托行为地。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可代办。3、委托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4、原委托人未终止对转委托人的委托。5、原委托书经过公证处公证,且委托书中有明确载明“受托人有转委托权”。6、转委托的委托期限不得超出原委托的委托期限。7、转委托书一般要与原委托书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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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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