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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逃债行为,执行案件中对离婚逃债问题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什么是离婚逃债行为,执行案件中对离婚逃债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什么是离婚逃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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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以逃债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执行法律生效后;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具体体现在:(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3)暗中对可供执行财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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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方式途径一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原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二是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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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END

二、执行案件中对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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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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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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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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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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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目前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决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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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裁决权可由执行局合议庭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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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74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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