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标准(依据《北京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①进驻货运场站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②货运场站外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③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④从事货运场站经营的业户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 万元。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注册资本金5%的流动资金。 2.外省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在京设立的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经营的分支机构,亦按3.1规定的条件办理。
二、人员标准(依据《北京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道路货运服务业户从业人员应不少于8人;业户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且须经市交通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聘用从业人员应符合劳动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企业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经历,经营管理人员中须至少有20%是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
三、设施标准(依据《北京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户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业务受理站点。 2.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经营标志醒目。做到收费价目、计费里程、服务项目、文明标准、业务手续、监督电话“六公开”。 3.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①进驻货运场站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库房或料棚、货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②货运场站外经营的货运服务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料棚、货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应具备相应的货运辅助设施条件。 ③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库房,具有与物流配送品种、规模、包装方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装卸机具,有完善的仓库管理系统。 ④从事货运场站经营的业户,应具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营业或货运交易大厅, 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仓库、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料棚、货场和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硬化路面停车场地,并配置相应的装卸设备;应按消防法规配备消防设施,场站内各项安全标志齐全;应设置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住宿、餐饮、商务、加油、汽车维修等服务设施。 ⑤应具有能满足货物运输组织的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从事物流综合服务、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