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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24]仲裁制度2

1、专为2014年司考学子贡献2、法律猫手把手撰写~~~~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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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1.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①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②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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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1.回避的适用范围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仲裁回避的决定 找律师网《仲裁》第36条(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2)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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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中的证据保全1.申请: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第46条2.管辖 因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而不同:(1)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2)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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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1.申请: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2.管辖 (1)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2)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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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的公开:(1)仲裁不公开进行。(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3)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开庭(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2)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3.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4.仲裁庭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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