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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可诉的的呢?

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都是走投无路向律师寻求帮助,希望我们起诉征收方,但是并不是征收方的所有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这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那么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可诉的,哪些行为是不可诉的呢?
工具/原料
1

征地拆迁律师

2

诉讼

方法/步骤
1

拟征地方案本身不可诉。因为其是否能对被征地人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其能否获得有批准权限的政 府批准,而是否获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拟征地方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可诉。但是,拟征地方案如果未依法在被征地镇、村、组公示,其程序上就存在瑕疵,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客观上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程序权利,如申请听证等,导致被征地人的权利被实际侵犯,就满足法定条件,可以起诉。但是,实务中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之前已经为业主分析过,不赘述。

2

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拟征地方案中,征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的,逐级报批,各级政 府都会对拟征地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一般来说,用地批复文件违法的情形不存在。但是,实务中会存在未批先征、非法占地的行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不是每个拟征地方案都能获批。就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也应当提交存在未批先征的证据,如公告公示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对被征地人作出交出土地决定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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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方案公告违法的情况下具有可诉性。征地方案公告,就是征收主体对征地批复文件进行公告,其实质也即行政通知的程序性行为,决定被征地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前置的征地批复文件,而非此公告行为,因此,征地方案公告本身不可诉。但是,也正应为其是通知公示行为,被征地人是据此获悉征地具体事宜,因此,当征地方案公告未按照法定的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其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擅自更改批准征用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的,征地方案公告就违法,此种情况下便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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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后45日内制定并公告,明确补偿标准及其他具体事项,告知听证权利,并采纳意见,必要时依法作适应性修改,获批后才可实施。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申请协调、裁决。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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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应当明确哪一具体征地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应诉讼请求。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过程中,如果具体征地行为对被征地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被征地人可就该具体征地行为起诉,但因征地行为本身包含多个程序,被征地人应当明确哪一具体征地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应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受理,否则,将有被裁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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