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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财税问题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作为发起机构,将自身拥有的、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以管理人的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购买基础资产,然后用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收益的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属于一种新型的时间换空间的直接融资工具,可以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改变目前以银行借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针对外高桥股份资产的特点,海通证券设计了三个创新型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具体介绍如下。方案一 永续借款1.交易结构设计目的通过每年租金收入作为付息来源,增加外高桥融资杠杆,最大限度放大融资规模;同时通过设计不需还本的借款合同(永续借款)。2.交易结构(1) 由海通在自贸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期限为5年期,从海外投资者募集资金。(2) 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设立的非公募基金的有限合伙(LP)份额,普通合伙份额由外高认购。(3) 非公募基金给“三联发”提供不需还本借款,并约定,三联发拥有选择权,即每5年可以决定是否还本,如果不还本,利率需要进行上浮调整。三联发获得借款,可以提供给外高桥使用。(4) 计划成立后,每年三联发用租金收入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用于支付LP份额收益,进而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收益。(5) 5年后如果三联发选择不偿还永续借款本金,则外高桥集团认购所有的LP份额,以便实现资产支持证券最终投资者的退出。问题2-1(1) 在财务上,由于三联发获得一个不还本的永续借款,是否可以计入三联发的资本公积?(2) 在税务上,永续借款是否可以在税法上认定为混合资本投资,并根据2013年第41号文的规定,混合资本投资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税前列支?(3) 通过非公募基金做委托永续借款,非公募基金借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除营业税金及附加(5.6%)?(通过专项计划进行委托贷款,没有交营业税金及附加)(4) 非公募基金获得借款利息收入分配时LP需要缴纳所得税,由于LP是专项计划,所以是否允许在专项计划支付给最终投资者收益时,支付相关所得税,避免非公募基金与专项计划的重复征税。(5) 与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文件是否可以免除印花税?(财税[2006]5号文对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文件涉及印花税的,进行了减免,本次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可以参照执行,使得永续委托借款合同减免印花税)方案二 借款+非公募基金合并1.交易结构设计目的通过每年租金收入作为付息来源,增加外高桥融资杠杆,最大限度放大融资规模;同时通过设计持有非公募基金GP份额,使得外高桥股份在合并报表时,LP份额可作为少数股东权益。(1) 由海通在自贸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期限为5年期,从海外投资者募集资金。(2) 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设立的非公募基金的有限合伙(LP)份额,普通合伙份额由外高认购。(3) 非公募基金给“三联发”提供5年期委托借款,以三联发股权为质押。三联发获得借款,可以提供给外高桥使用。(4) 计划成立后,每年三联发用租金收入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用于支付LP份额收益,进而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收益。(5) 5年后外高桥集团认购所有的LP份额,实现专项计划投资者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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