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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以上个税,个人网络确认申报经验(二)

年收入超12万人群需自行纳税申报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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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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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为什么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为《自行申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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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答:按照《实施条例》和《申报办法》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照《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已经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会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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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年所得超过12万元年度终了需要自行申报,这个“年所得”包括哪些内容?答:《自行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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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答:按照《实施条例》和《自行申报办法》的规定,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比如,2012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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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怎样自行申报?答:纳税人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可自行选用窗口申报和互联网申报两种申报方式(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登录广西地税官网:http://www.gxds.gov.cn/,软件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登录后自行申报,见操作流程。对于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其他申报方式涉及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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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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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不如实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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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 “年所得12万”具体包含哪些项目?计算年所得时是否有剔除项目?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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