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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全:[62]离婚了,彩礼钱该不该还?

在我区的许多地方,男女双方前,男方会向女方支付彩礼,这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多用于购买首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有的女方父母则将彩礼钱作为嫁妆由女儿自由支配使用。特别是在农村,订婚约、送彩礼往往被许多人当做结婚前的一道“必经程序”,然而,婚后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要求返还彩礼钱也成了一道“必经程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五花八门。那么,了,彩礼钱到底该不该还?  事例一:彩礼钱和青春损失费不是一回事  2006年6月,24岁的孙某某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刘某某,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孙某某便将刘某某带回了老家介绍给父母认识。通过几次接触,孙某某的父母对刘某某也很满意。经双方家长同意后,两人决定结婚。孙某某的父母还按照当地的习俗花9999元给刘某某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物品,同时另送彩礼11111元给刘某某家,象征着孙某某娶刘某某是万里挑一。结婚后不久,刘某某怀孕了,可是为了事业,孙某某决定先不要孩子。刘某某无奈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从那以后,两人便经常吵架,最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离婚后,孙某某向刘某某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刘某某则认为自己为这段婚姻付出了青春年华,没有退还彩礼钱的道理。为此,两人再度发生纠纷,争执不下。于是,孙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了法庭。刘某某坚持认为:自己为孙某某付出了青春,还因为孙某某做了人工流产,孙某某理应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因此,不同意退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与刘某某在恋爱,孙某某为缔结婚姻而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的婚约已解除,刘某某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孙某某。结合孙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发生过及刘某某曾做过人工流产的事实,酌情认定刘某某返还部分钱物。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故刘某某有关青春损失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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