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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限制对方再婚行吗,离婚协议的效力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协议限制对方再婚行吗,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协议限制对方再婚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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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产条件限制女方再婚的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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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津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女方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是对女方婚姻自由的限制,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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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END

、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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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前提,当事人登记离婚,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此类诉讼中,当事人曾经达成的离婚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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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则有所涉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款规定了两类协议:(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2)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可以推断,这一协议对男女双方之“法律约束力”也是指离婚后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释义也明确了这一点。释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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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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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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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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