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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种类有哪些,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协议离婚的种类有哪些,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协议离婚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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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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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情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情况①)。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的情况);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的情况)。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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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间接协议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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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著述中将协议离婚区分为直接协议离婚和间接协议离婚。所谓间接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先行协议别居(有时事实别居或司法别居也可),经过法定期间,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再转变为正式离婚,故也称协议别居离婚。直接协议离婚无先行协议别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目前,间接协议离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纳维亚个别国家得到承认。严格来讲,间接协议离婚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种类,因为协议离婚的本质要件是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合意,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实质性限制,而间接协议离婚制度无疑是把先行别居当作了承认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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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的诉讼调解离婚。其中,行政登记离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诉讼调解离婚则包含上面提到的调解离婚的两种情况。END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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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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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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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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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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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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