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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企业要散伙,财产如何清算

针对合伙人们最为头痛的“散伙劫”,《中国合伙企业法》也有多达12条法律条款,列举了合伙企业散伙清算的详细规定和流程,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也将为受困于合伙纠纷的合伙人们带来法制之光......为应对层出不穷的合伙人纠纷,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从这一意义而言,必须充分重视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也将为受困于合伙纠纷的合伙人们带来法制之光。“制定合伙协议时,明确合伙人的职责非常重要。”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邓光辉律师说,必须要明确职权,不越权、不滥用权利。在最初制定合伙协议时,就得说明白负什么责,承担什么责任,这就是“先说好,后不乱”。邓律师建议,合伙协议一定要制定得非常详细,特别是合伙人的职责,不嫌多,只嫌少。一旦合伙协议制定后,就要严格执行,对每位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作中,合伙协议是大家的“行动纲领”,应该严格按照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针对合伙人们最为头痛的“散伙劫”,《中国合伙企业法》也有多达12条法律条款,列举了合伙企业散伙清算的详细规定和流程:在《中国合伙企业法》第二节第21条中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第五节中,该法更是用6项法条详细诠释了关于合伙企业散伙的法律流程: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51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2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在该法第四章当中,该法也用了三项法条内容明确合伙企业的散伙清算问题,针对上面两案当中的合伙企业债务纠纷和员工薪酬拖欠,这三项法条提供了切实的依据:第86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87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88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89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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