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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小三、婚外情的法律处理途径——傅律师

根据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其中的受害人如何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种“烦恼”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傅律师结合多年家事案件实务提出以下几个处理办法。
方法/步骤
1

寻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及所在的单位负有救助帮扶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2

请求政法机关的救助    事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3

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事项
1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

2

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这种行为就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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