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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的对象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作为个人征信的数据主体,需要承担如下义务:1. 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的义务: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电费时,应向商业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2. 及时更新自身信息的义务:如果自己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3. 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准确与否,与能否享受到个人征信权利密切相关。作为个人征信的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 知情权: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知情权,部分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个人每年至少 可以从征信机构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2. 异议权:如果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3.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自己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4.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所以这些负面记录也不会跟随一你辈子。因此,永远不要气馁,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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