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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常见问题

尽管我国各级机关不断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措施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保护,但据有关调查显示,当权益被侵害时,许多农民工不愿选用法律程序救济,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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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程序调查取证难、索赔难、执行难。农民工的一个高度密集的就业单位是建筑工程单位,这些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时经常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而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这些单位对于农民工的维权要求往往相互推诿扯皮,或者根本不予理睬。在农民工聘请的法律援助律师调查取证时不仅不予以配合,人为设置障碍,甚至还有对律师进行暴力威胁的。法律猫指出很多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不懂得如何收集、保全证据,对于除劳动合同外,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缺乏基本的概念,导致即使有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也已经很难胜诉。农民工受到侵害后,企业和雇主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一些农民工在遭遇侵权后还不信任企业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返回家乡或通过家属向家乡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延误了维权期限。另外,在强制执行环节中,由于涉及农民工的案件数量多,而且被执行方往往在拖欠工资后逃匿,因此虽然胜诉也难以保证执行到位,也使农民工的维权在效果上降低了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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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仍然较高,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2008年开始我国出台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举证责任等各方面增加了更加严格的约束。但是这些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时仍显得有些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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