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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方法/步骤
1

信息系统安全自评估报告

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结果

3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5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6

信息系统备案电子数据

7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报告

8

公安窗口受理——经信委窗口审核——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核——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证。

9

不收费

10

备案时限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定后30日内,受理后1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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