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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将有新规

日前,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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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起草的《管理规定》,拟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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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强化自我风险管控,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机构主体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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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时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是现阶段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稳健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具有现实紧迫性。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是当前全球资产管理业监管改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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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共分为十章三十八条,涉及管理人内控,以及产品设立、投资运作、申购赎回、估值与披露等具体业务环节的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组合投资原则,完善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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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原有基金“双十比例”投资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流通股的比例作出15%的上限要求。  其次,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含公募基金和专户等组合)流通股做出30%的上限规定。控制基金管理人全部组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管理人利用持股优势实施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提升组合流动性,明确开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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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保护存量持有人利益,审慎管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四是备足应急工具,要求管理人细化极端情形下的应急管理流程。  五是强化投资者集中度管理。  六是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控。七是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管理人对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内部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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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不仅对行业现有各类偏股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调整约束,也可能对行业未来的产品形态与发展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促进法规稳步实施,《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相关衔接过渡措施,对涉及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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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后续实施过程中,拟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配套自律规则,予以衔接,包括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募基金压力测试工作指引,制定开放式基金摆动定价实施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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