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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能力确定的方法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方法/步骤
1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

2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3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4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5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 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 为档次(即33、36 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 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 为档次(即610、62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6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7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 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8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一) 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二) 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三) 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四) 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五) “三个煤量”符合要求;(六) 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七) 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 况;(八) 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 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九) 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9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 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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