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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机构可以经营的信托业务种类

信托业可以经营的业务项目依《管理办法》法可分为如下: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项目,应报请主管机关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另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救济贫困;  救助灾民;  扶助残疾人;  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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