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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认定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给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从而实现民事诉讼对于因侵权行为而造成利益失衡状态的矫正功能。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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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中,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创作或发行作品所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创作、发行作品在未遭受侵权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其他损失是指著作权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及在著作权侵权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费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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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权利人利益损失极难估量。一方面取决于知识产权财产价值具有主观性的特点,权利的价值随权利主体情况不同而极富变化;另一方面也受限于目前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严重匮乏,难以形成一套科学的价值评估制度。随着社会对私权尊重程度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受害人越来越重视对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但,由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本身的理性认识欠缺,再加上宣传上的事物、新闻媒体的不当炒作以及律师界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挑词架讼,有时候会导致权利人对损害赔偿的数额有着不切实际的虚幻期望。事实上,在一个国家的一定时期,损害赔偿数额要受到当时社会经济的多方面限制,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遵循的弥补损失原则,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应当合理估计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大小和程度,将赔偿限制在合理预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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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法造成的最大的冲击在于其彻底改变了作品的流通途径,通过网络提供作品与传统作品发行方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无须经过流通,这样通过原有的作品发行权很难对作品的传播进行有效控制,因此,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传统的作品发行权进行扩充,增加网络传播权。一些网络技术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国家等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尝试:1995年美国公布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就在附录的正式立法建议中建议将“网络传播”纳入“发行”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于1996年年底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WCI)和<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规定了作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权利。《WCT》第八条将这项权利称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该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实践可获得这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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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规定网络传播权,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规定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传播成为使用作品的一种新的方式。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除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未经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对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网络传播权方面的立法经验,国家版权局提出了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案。“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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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能计入损害赔偿范围,是确定赔偿额的一个重要因素。TRIPS协议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美国版权法第五百零五条规定,法庭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判给任何一方当事人以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但在美国政府或其官员为诉讼一方时,则不判给他们或由他们支付上述费用。在判给律师费上,法庭要考虑败诉方是否有恶意,同时还要考虑律师费的“合理数额”等因素。究其实质,律师费用的支出,也是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支出,应属于合理支出范围。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把律师费纳入侵权赔偿范围并无不当,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中,应允许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支付对方的适当的律师费用。2002年10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一规定,无疑是一个立法的突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中未规定,无疑给执法与司法带来混乱。因此,对此立法应统一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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