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
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人证言
1
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
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1
受害情况;
2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供述;
2
辩解;
鉴定意见
1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2
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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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注意事项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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