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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与子女抚养费减免的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有哪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有哪些?原定的数额已难以满足现在的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就要增加,本文还将介绍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就是理由之一。
一、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下是三种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1、 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 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END

二、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

离婚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END

三、抚养费可以是实物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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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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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还有就是很多时候,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就处于矛盾激烈期,并选择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以离婚为条件等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必要的情况还是要找专业的律师帮忙。以上就是关于“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条件”、“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相关问题的介绍,关于孩子的抚养的问题往往是离婚的夫妻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做父母的一定不能太自私,要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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