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的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前,即先实审,再进行公告,公告后核准注册。香港商标的异议既可针对整个商标申请提出,也可针对部分商品/类别提出异议,提交异议时需写明异议所针对的商品。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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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异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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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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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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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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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先版权或外观设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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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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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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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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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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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巴黎公约》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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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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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旗国徽、国际间组织等名称或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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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碍公共道德。
香港商标异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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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通知:香港商标异议的公告期为3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均可向该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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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陈述:收到异议通知3个月内,申请人做出反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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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人提交证据:收到反陈述书副本6个月内,异议人提交证据和法定声明
4
1、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人在反对人法定声明后6个月内提交证据和法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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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证:在申请人提交法定声明6个月内,异议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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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聆讯:香港知识产权署在收到异议双方的证明材料后即定出聆讯日期,异议双方或其代理律师需出庭就所递交的异议申请/答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做出陈述及辩驳,香港知识产权署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依法做出裁定,并且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就该案件整个过程的合理花费进行适当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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