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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18]再审程序

1、专为2014年司考学子贡献2、法律猫手把手撰写~~~~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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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1.判决: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于再审程序。2.裁定:没有限制。3.调解书:可以再审。《民诉》第1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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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民诉》第198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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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1.再审事由:《民诉》第208条(1)判决、裁定:与当事人申请相同。(2)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启动方式《民诉》第208、209条(1)抗诉方式:应当制作抗诉书。《民诉》第212条①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可直接抗诉②地方法院:同级检察院不能直接抗诉(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检察建议: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第209条(1)情形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2)处理:应当3个月,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3)只能申请1次。4.检察院调查权《民诉》第210条(1)原因: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2)内容: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5.效果《民诉》第211条(1)法院的处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2)审理法院①通常:接受抗诉的法院②例外:如下一级人民法院之前再审过该案的,还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5.当事人: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检察机关不是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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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程序1.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具体情形         适用程序         所作判决、裁定可否上诉        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的         一审程序         可以上诉        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的         二审程序         不得上诉        上级法院提审的     注意:当事人就基层法院的判决向中院申请再审时,中院用二审程序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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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调解与裁判1调解: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审判监督解释》第36条2.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监督解释》第35条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意见》第210、211条 《审判监督解释》第37、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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