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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商标构成要素选择指引

商标构成要素(CONSTITUENT ELEMENTS OF MARKS)又称商标权的客体及客体的成分。该要素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过去一般只包括静止的平面商标,现在已扩大到立体及动态的标记,有些国家则已突破视觉可见的标记,开始保护声音乃至气味商标。从具备识别能力的角度讲,商标客体的范围是无限的。  由于国际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美国是尤为注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其有着完善的商标制度,注册商标的竞争亦是日益增强的,注册商标的周期是比较漫长的,需要经过政府长时间的核查,商标注册的难度也就可想而知了,因而在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前期首先需要明确其商标构成要素的选择。
美国商标注册

可注册为美国商标的构成要素:可在辅簿注册的商标除上述要素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听觉、嗅觉、味觉及触觉),还可注册诸如标签、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等能识别产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不可注册为美国商标的构成要素: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商标;2、由美国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徽记或外国的旗帜、徽记或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3、红十字标志及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其组合;4、联合国的徽记或其模仿物;5、当商标用在申请人商品上时,仅仅是描述或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欺骗的、错误的、地理描述的商标;6、仅为姓氏的商标;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8、此外,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相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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