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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险理赔流程

理赔是保险一系列环节中最终的一环,亦是最能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因此被保险人不能忽略了解保险理赔知识。在房屋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遵照房屋保险理赔的流程,以保证顺利实现理赔。
房屋保险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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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报案人可服务网点柜面报案,也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报案,报案人应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及盯将出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出险人持有的保险合同号、险种名称,出险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结果、就诊医院、病案号。以及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等重要信息告知接案人。   接案人员接到报案人的出险通知后,应做报案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与出险人的关系。出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出险人持有的保险单号、出险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和结果。   接案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案情,依相关的理赔规定,判断案件性质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井在《报案登记表》中注明。应急措施是指对于应立即展开调查的案件。如预计赔付金额较大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接案人员应尽快通知理赔主管及调查人员展开调在;对于应保留现场的案件,还应通知报案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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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报案人提供的出险人身份资料不详,出现多人重名现象,无法确认出险人身份的,应尽快通知报案人补充提供出险人的身份资料。以确认出险人身份及其持有的保险合同;或在申清人提供理赔巾请资料时一并补充,山立案人员进行出险人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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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确认身份的出险人,应进一步查明包括其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内的所有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在出险时的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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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对于有效合同、效力中止未满二年的合同、中请人对出险时有效性存有争议的合同。理赔人员应子立案。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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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接案人员对于已经进行立案登记的案件交接至后台的理赔人员。由后台的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后续处理。首先要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审核出险事故是否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审核出险人是否需要进行伤残观察;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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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调查不是每一个理贻案件的必经流程。单证齐全、事实清楚、证明材料确实充分、保险责任明确的案件一般叮以不调查,但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报告,说明审核过程、结论及理山。对于及时报案的重大案件,调查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赶赴现场实地勘查。其他案件必要时也应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力求迅速、准确、及时、全面。对案件的调查一般实行双人六助制度。调查人员在查勘过程中禁止就理赔事项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且调查应遵循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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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算理赔人员在对案卷进行理贻计算前。应审核案卷所附资料是否足以做出正确的给付、拒赔处理。   对应拒赔的案件,理算人员做拒赔确认。并记录处理意见及原因。   对应给付的案件,理算人员做给付确认,并进行理赔计算。理算人员理赔计算完毕,应进行案卷移出登记,将案卷移交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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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复核是较高级别的理赔人员对下级理赔人员经办的案件再次进行审核,是理赔的必经程序。复核人员应主要核对案件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因素。核对给付金额并签署复核意见。   复核需要重新理算的案件,应退间理算人员重新理算。复核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应通知调查人员继续调查。复核需上报上级部门的案件,复核人员应编制《理贻案件审批表》,审批。复核同意几无须上报的案件,核人员进行案卷移出登记,将理赔案卷送交结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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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结案人员收到复核人员送交的理赔案卷后。应进行案卷移人登记。   对于拒赔案件,结案人员根据发生拒赔案件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分别处理。   对于给付案件,结案人员根据发生给付案件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分别处理。及时进行保险金的赔付。保险金的赔付中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受益人的确定,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丧失或放弃受益权的。向该受益人直接支付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法定”),或所有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可由保险金的受领人出具约定书,约定自行处理受益权纠纷,或者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或山法院确定保险金领款人及份额。因此。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日后的纠纷,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最好明确指定受益人。   结案后。接案人员将已结案的理赔案件及时进行归档。   在房屋保险保障期间,如若出现需理赔的情况,被保险可按照上诉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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