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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财产的离婚分割,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知识产权财产的离婚分割,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知识产权财产的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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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造成了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等问题的争议,作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参考。1、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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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一般是以一方个人的名义所有;其次还在于知识产权中人身权与多数财产权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知识产权人难以分割。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含既得财产权与期待权。既得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但期待权所转化的利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理论上争议较大。2、分割办法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可以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进行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然后由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其次,行使财产期待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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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建立法定婚姻补偿制度。因期待权保留本身比较容易被权利所有人规避,因此当事人应可以选择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争议,即依赖于我国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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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隐性的付出或投资,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转化为一方的技能及财产期待权时,一方有权要求受益方给予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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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姻补偿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立法可以设定最高额限制。笔者以为,法定婚姻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保护利益受损方,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END

二、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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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认定,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片面,涉及到个案时,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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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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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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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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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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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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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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