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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的理由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阐释说明,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指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原因(如地震、海啸等)导致从时间等方面难以满足要求,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客观上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条例条款:《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全面理解“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应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原有项目须实施政府采购;签订补充合同之前,应报请财政部门核准使用该项目节余资金;补充期限须在原合同履行期内;补充产品须为原项目本身需要;补充产品品目和单价须与原合同相符;补充金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且补充后的项目采购总金额不得突破原项目预算。原项目代理机构对原招标文件和合同较为了解,应作为见证方见证补充协议,对其添加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加以核实。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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