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941今日阅读:142今日分享:25

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区别

我国《信托法》和《物权法》都分别规定了信托登记和物权登记。其中,《物权法》对物权登记的登记客体、登记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程序及登记效力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有一种论点认为信托登记就是一种物权登记,应该由物权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信托登记。笔者认为,信托登记与物权登记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登记类别,主要区别体现在:  登记客体不同  物权登记的客体是不动产和部分动产,而信托登记的客体是信托财产,并且是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在权属设立、转移或变更时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那部分信托财产(以下简称“有权属登记信托财产”)。具体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属登记信托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房屋所有权、典权、抵押权;股权、证券(股票、债券)、部分动产(汽车、船舶、飞机等)、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林权、渔业权等等。可见,信托登记的客体范围远远大于物权登记。  权利性质不同  信托财产权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分割给不同的信托当事人,因此,信托财产权不同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信托财产权也不同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是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同于信托关系下受托人享有的对信托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更不同于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此外,物权中的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物权,与信托财产权差别更为明显。  登记作用不同  物权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并将物权登记到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等法律主体的名下,而信托登记的作用是将信托财产登记到具体的信托(非法律主体)名下,以公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登记效力不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登记针对不动产和动产等不同的登记客体,分别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我国信托登记对所有信托登记的客体(有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则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