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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不难看出,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性。总的来讲,权利要求书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反映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的依据;另一方面是用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判断侵权或被侵权的依据。前者在专利性判断期间(审查期间),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而后者在判断期间(已被授予专利权,即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已由法律认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限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文本。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情况直接与申请人的权利有关。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掌握以下所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权利要求书撰写条款规定的原则,以使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不但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使申请人的权利能得到最大的保护。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撰写好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对照说明书进行检查,除了查看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是否有相同或相应用语的记载外,还应当考虑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和所给出的实施例是否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必须牢记,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情形之一,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一。必须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利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这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不应当含有涉及如商业利益或其它非技术内容的任何说明,而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形式清楚简要地用技术特征的总和反映出发明主题的技术方案。必须记载必要的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莱,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多个权利要求,其中第一项权利要求,即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最宽,而在其后的权利要求一般引用前面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且限定的范围较窄,即所说的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保证尽可能宽地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使发明人的权利获得最大的保护,但同时又不致宽到落入已知的技术或把不能实施的东西也包括在内。为此法律给出了一个最宽范围的限制,这就是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撰写(1) 独立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合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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