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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受各国政治、经济和人口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其项目和保障水平有所不同。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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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按照1919年第3号《生育保护公约》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又提出,产假应延长至14周。2000年第183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的公约》规定,产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规定有延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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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生育津贴。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第13号《生育保护公约》,第一次对生育津贴做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该公约修订中,明确“津贴标准不应低于该妇女过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和2000年第191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建议书〉的建议书》都提出,生育津贴应等于该妇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贴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二分之一。

注意事项

​搞明白生育保险条款和政策就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解读,毕竟生育保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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