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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施行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后,又接着在2003年12月颁布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前后相继不过两年,可见,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非常广泛,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矛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又作出了新的补充。
工具/原料

书籍,电脑

方法/步骤
1

针对日益增多的未结婚先同居现象,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否定态度。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如果因为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对不起,法院不予受理。自己去解决。唯一一点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

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不明确导致在实际审判中不好掌握,该解释做了详细说明,以个人财产取的的收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都属夫妻共同财产。

3

规定了夫,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投资中分割财产的不同情况。大概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或则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股东或者合伙人资格。二是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或则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就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是过半数股东或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股东或则合伙人资格。

4

离婚案件总是伴随着财产争斗,不动产特别是住房往往又是争斗的焦点。该解释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在住房上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屈的,应当准许。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拍卖后就价款就行分割。

5

特别要提到的是父母为自己的孩子买房子,应当从婚前婚后来看。结婚前买的,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除外。婚后买的,应当认定对夫妻而上方的赠与,这时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除外。因此,做父母的在为自己子女买房子上一定要考虑这点。

6

强调了夫切存续期间债务的连带责任。无论是法院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后,还是一方死亡后,都要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意事项

以上图片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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