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
身份证
1、选择落户地。迁入落户的种类包括:购房迁入、工作迁入、引进人才迁入、亲属投靠以及上学等。
2、持相关证明资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所需材料:(1)新生《户口迁移证》。(2)居民身份证。(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所需材料:(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3)《户口迁移证》。(4)居民身份证。(5)录取通知书。(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所需材料:(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3)《户口迁移证》。(4)居民身份证。(5)录取通知书。(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当地有“公共户籍”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该户挂靠; 3、当事人也可以带上上述证件,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在符合当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并无单独住房等),当地也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挂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