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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应注意哪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后如何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损害赔偿应注意哪】,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后如何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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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是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是让当事人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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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是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二是让当事人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司法解释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就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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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无过错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将依法不予支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无过错”《婚姻法》未做规定,应指未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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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上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且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离婚诉讼中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能以自己配偶一方为被告。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END

二、婚姻损害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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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公司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过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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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2、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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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来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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