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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公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地产开发人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公证材料准备:
1

开发建设单位(出卖人)应提供的材料①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红线图;② 市政府、计委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项目预售许可证;③ 如商品房为现房并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预售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贵公司关于该项目是否存在担保负担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之优先受偿权情形的说明书;④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项目销售现状图表;企业资质证书;该项目预售方案;⑤ 根据商品房项目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由公证员核对后相关复印件将由公证处存档备查。

2

买受人应提供的材料① 自然人:身份证件(国内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护照等);签订合同之前,买受人如已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应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凭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其附件。② 法人及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购房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买受人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
1

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

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

商品房项目的权属情况;

5

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权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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