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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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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吗?对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在本法第34条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在全国各地已有多起判例,均把过期食品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已做出指导。所以遇到过期食品后,果断的向商家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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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在假一赔十的高额赔偿下,一群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顾名思义,就是以打假为生的一批人,这群人每天晃悠在各大型超市、食品卖场专门挑过期食品买,一旦买到过期食品,就就找商家进行索赔。这个时候,就有人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进行大讨论。然而这一情况中的出现,似乎是意料之外,仔细思考后笔者却认为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首先,立法者的本意肯定是不包含职业打假人的,因为他使用了经济学中相当严谨的“消费者”一词,因为消费者的本意是为满足自身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交换的人。显然职业打假人是被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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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最为有丰富经验的立法者,在法律界摸爬滚打多年,岂能不会预想到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的出现。关于这个矛盾,最高院在新法出台不久,就发布了指导案例,基本案情是这样的“老张某天逛超市,本来打算买一箱酸奶,结果他发现商品的保质期昨天已经到了,于是他40块钱买了一箱牛奶,在收银台结完账后径直走到了服务台要求赔偿。”最后法院还是判决超市赔偿老张1000元的赔偿。我们可以考虑下这个问题,为什么知假买假法院会支持呢?立法者的观点是对食品的监管应当采取严厉打击的原则,商家只要将过期食品投入流通领域,就存在侵害消费者的可能,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后,可以大胆的要求索赔,商家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理由辩驳,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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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规定如此,我们也应该本着一个善良人的基本原则,将法律作为保护自身合法原则的需要,不要向职业打假人去靠拢。第三,没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可能会有读者考虑,我只是买到过期的食品,并没有食用,这样也能要求价款10倍或1000元的赔偿吗?——回答是“可以的”,即只要买到过期食品,就可以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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