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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

近些年,城市房屋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被一房二卖的现象是有时发生,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不在少数。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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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般意义上讲,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人不能对抗已取得房屋第三人,即债权不能对抗物权。但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并非一般的待售商品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人以其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人享有所有权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互易的协议。对此,法律有着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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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被赋予了物权优先效力。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了第三人,即使该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拆迁人也可以基于特种债权的物权排他效力,优先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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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迁人提出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弃对争议房屋的权利,该房继续由第三人依法享有。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请求权利救济。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倍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和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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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拆迁人主张优先取得房屋,第三人就要向拆迁人返还房屋,由拆迁人交付给被拆迁人。第三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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