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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组组成如何产生

清算的一切法律关系,剩余财产的程序。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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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的启动:1.成立清算组。(1)自行清算:自公司解散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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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清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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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组人员的组成。(1)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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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清算: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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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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