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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产赠与给小三可以吗

甲和乙2009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2011年甲喜欢上了丙,并且开始和丙同居,在2013年甲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赠给了丙,乙得知此事后要求撤销此遗嘱。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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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小三”这个词已经很普遍了,大家都对小三恨之入骨。先看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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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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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甲和乙还没有离婚,甲公然与丙同居,并且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丙。甲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也与普通民众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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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继承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甲的行为是符合法律的。但是继承法实质上是对甲“包二奶”,将财产赠与“二奶”这种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支持,破坏了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使广大群众对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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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已经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道德性社会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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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应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宣告遗赠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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